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谁来赔偿损失
鲁法案例【2023】489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吴某与甲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吴某所有的厂房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包干价,总价款20万元,质保期一年。2021年11月,该钢结构厂房顶部被降雪压塌,无法正常使用,且因屋顶坍塌给该厂房的承租人赵某造成重大损失,吴某因此向赵某赔偿了10万元。吴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但甲公司拒绝维修。后吴某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并更换涉案工程顶部排水设施,共支出费用24万元。现吴某将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其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4万元。甲公司辩称,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屋顶并非大雪压塌,而是吴某组织人力扫雪时造成顶部开裂;且吴某主张的损失过高。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查明,对于涉案工程,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甲公司未取得涉案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吴某支付11.5万元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槐荫法院、山东高法
【法条链接】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谁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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